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和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我委对申报来的新增血液价格项目进行了初审,结果见附件。
现将初审结果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23日-3月30日,共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发送至gcc_58@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新增血液价格项目初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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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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