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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9-08 17:14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人口家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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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67号)明确要求:“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通过机构自评、同行互评、委托评估等方式,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优质托育机构。到2023年,建成60个以上示范性托育机构”。出台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评选示范性托育机构,能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是构建广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委通过走访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多方征求区内托育、学前教育、妇幼保健等专家以及托育机构的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版)以及我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0年8月,我委启动文稿起草工作,组建起草小组,开展区内外考察学习和实地调研,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北京、甘肃、内蒙古、广东等地的先进经验,形成了文件初稿。2021年3月,我委邀请婴幼儿保育、学前教育、儿童保健等专家以及托育机构负责人就文件初稿研提修改意见,形成《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3月下旬向我委相关业务处室、14个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委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4月8日至5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组织调研组深入市、县和托育机构进行座谈调研,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并予以修改。5月27日,召集专家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论证,论证会采取现场模拟评估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专家根据模拟评估情况,提出修改建议。我委对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和充分采纳,经合法性审核,中国福彩网app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共4章17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定义、申报条件、原则和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 评估程序,规定了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程序以及自评、申报、初审、核验、命名等各环节的要求。

第三章 管理和保障,规定了撤销称号情形、称号复审要求和动态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规定了文件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定义。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二)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估流程按照“自评—申报—初审—核验—命名”的程序进行,流程简洁清晰,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审核验收人员应由婴幼儿保育、卫生和儿童保健等行业专家组成。

(三)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对于获得命名的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每3年复审1次,对复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复审的,予以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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