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依靠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对当前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对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取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近年来,我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区远程医疗“县县通”惠民工程的实施,很有必要出台《办法》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四章33条。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工作进展,立足长远和全局统筹考虑,坚持医改方向、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力求有针对性、务实管用。借鉴了区外如云南省等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先进经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情形、服务项目分类及总体要求。
(二)明确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及其网络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需具备的条件及软硬件设备基本要求、网络连接、名称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部门及服务信息平台,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远程医疗信息系统与本机构内部医疗信息系统之间通过接口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强化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主要明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保障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如:建立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制定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专家管理、收费管理、资料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与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流程、规程及岗位职责等。对远程医疗服务实行可追溯、可监控、可统计的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之间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启用远程医疗会诊的情形、服务流程、专家库管理、病历资料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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